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路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3民初1593号
原告:云南路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云艺苑1幢2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1YF51G。
法定代表人:张光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3270718N。
法定代表人:朱自荣。
原告云南路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路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俊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