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3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沾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晔,云南宏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3270718N
法定代表人:朱自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聂明龙,男,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聂明龙、云南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云南东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骆绍文为被告,因骆绍文涉嫌刑事案件二审尚未结束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骆绍文难于出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待骆绍文刑事案件结束后另行起诉,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