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11002号
上诉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审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反诉。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一审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准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宁施润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982元,已减半收取,由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2元,已减半收取,由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欢 审判员 钱晓燕 审判员 张 霞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李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