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12670号之一
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兴路华泰花园1幢2单元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5949976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24529。
法定代表人代辉。
委托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生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女,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74,046.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2月9日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2.00元,因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故依规定退还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81.08元。剩余3780.92元,减半收取1890.46元由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890.46元依规定退还原告昆明联洋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