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宁昆阳程鹏钢材经营部,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经营者:**,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代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乃增,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晋宁昆阳程鹏钢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晋宁昆阳程鹏钢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宁昆阳程鹏钢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晋宁昆阳程鹏钢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音
审判员付立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