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25财保27号
申请人:戴金保(“世纪良城”129名购房人业主代表),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申请人:***(“世纪良城”129名购房人业主代表),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昆明科技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24529。
法定代表人:代辉。
申请人戴金保、***与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戴金保、***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列财产予以冻结:1.对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昆明乡鸭湖支行,户名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12×××05总额为1260000元的存款及孳息(自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诉讼执行程序完毕之日)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老年支行,户名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24×××75总额为158701.25元的存款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并作出承诺。本院认为,申请人戴金保、***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昆明乡鸭湖支行,户名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12×××05总额为1260000元的存款及孳息(自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诉讼执行程序完毕之日)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老年支行,户名为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24×××75总额为158701.25元的存款予以冻结。
以上冻结的财产款项总额为1424542.92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戴金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