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轩川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6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924529。
法定代表人:代辉,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轩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世纪半岛小区二期11幢1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F5535。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轩川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被告云南轩川商贸有限公司不是加油站的所有权人和真正的发包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轩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