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4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文山州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1-7室。
法定代表人: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