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4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文山州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A31-7室。
法定代表人: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飞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