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健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毅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3000元;同时由被执行人昆明健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被执行人昆明健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毅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昆明健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0月8日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司法解释,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昆明健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云A×××××帕萨特、云A×××××北京现代小型车辆的查封;******
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二终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