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466号
原告:陕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陕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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