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勒福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1383号 原告: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办事处白云路颐园里-24-27栋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福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湖泉尚景二期0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福城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