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43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大同街2号厂房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颐园小区颐园里24-27栋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光乐电力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4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线**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从和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