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8民初2164号
原告:禄劝承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禄劝县世纪中心9幢2单元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35182975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富,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经济开发区榆都明珠花园小区3幢2单元2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8320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红,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男,1958年1月23日生,住浙江省桐庐县,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承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禄劝承道商贸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禄劝承道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禄劝承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保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