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4895号
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榆都明珠花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83209W。
法定代表人:王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育林,男,1975年4月14日生,白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邦筑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宜城西南海********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05TX73。
法定代表人:朱磊。
被告:**,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邦筑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邦筑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邦筑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4106元,剩余款项408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乙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