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01民初343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榆都明珠花园小区3幢2**20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088320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被告垫付的招标费用15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522.3元×10个月=85223元(参照202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中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2268元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促进中标所花费的车旅住宿费6148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2018年2与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禄劝县小鹧鸪都市农庄项目景观工程投标事项,中标后被告必须将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展了工作付出了劳务并为被告垫付了154000元的招标费用和差旅费。经过原告努力和协调,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被告作为第二中标人顺利中标。但被告中标后未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而是承包给了他人。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招标费用并支付劳务费和差旅费。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在禄劝小鹧鸪都市农庄项目景观施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由乙方(本案原告)劝说第一中标人江西中联公司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从而使作为第二中标人的甲方(即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甲方中标后,必须将该工程按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协议书》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9日,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禄劝小鹧鸪都市农庄项目景观施工。2018年4月25日,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支付的禄劝小鹧鸪都市××庄项目景观施工工程的招投标费用154000元。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和原告**就禄劝小鹧鸪都市农庄项目景观施工工程达成协议并签订《合作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行为并约定在中标后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后,原告**向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招投标费用154000元,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该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招投标费用154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5223元、车旅住宿费6148元,但双方之间没有关于劳务费的有效约定,且双方明知约定内容属于扰乱招投标秩序和非法转包的行为而仍然签订《协议书》,均有过错,相应的损失应各自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车旅住宿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招投标费用15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被告云南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负担491元。保全费174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寸正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