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3478号
原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办永通社区。
法定代表人:文仕祥,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侬立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6月20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告:***,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原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公司)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
原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公司)与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国轩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国轩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