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30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
负责人:张晋武。
被申请人: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宝主号社区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司家营新村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993056190。
法定代表人:彭华勇。
被申请人:彭华勇,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华勇名下价值3020643.21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华勇名下价值3020643.21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