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法执字第3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白龙路426-427号晨曦街洋房1幢1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系普洱飞扬文化传播中心业主,原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北新村6幢203普洱市思茅区352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雄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云南雄方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现金1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56.80元,执行费1434.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