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鸿吉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1446号

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福修,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8462200X8。

地址: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甜,云南恒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010XJ。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28.00元,原告***鸿吉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应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