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326民初529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住址云南省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会云,云南浩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53574439Q。
法定代表人:毕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01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会泽集能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