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5396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29380A。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婷,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纪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369010XJ。
法定代表人:徐博。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符雅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冰瑶
书 记 员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