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392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云,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A幢5楼53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保全价值100000元为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兵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