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22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洪洲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洪洲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债较大,查无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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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