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2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洪洲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郭云波,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曲靖市麒麟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洪洲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共有执行案件13件,涉案本金共计98970203元,本案履行案款8760000元后被执行人再无偿还能力,其公司名下没有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该公司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