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草海顺迅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财保38号
申请人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3610583Y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傲春苑7幢2单元3F号
法定代表人:罗大华,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镇,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草***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H1T3156。
地址: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养生基地奇石园B栋。
法定代表人:马克盖,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联系电话:0857-63××××5、0857-67×****。
申请人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威宁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草***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名下存款17043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草海支行,银行账户名:贵州草***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4×××37)。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323718182021001328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草***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名下存款170433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草海支行,银行账户名:贵州草***交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4×××37)。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沈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 丽
书 记 员  顾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