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兴盟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通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夏,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黄长泉,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务工,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长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9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长泉协商解决诉争事宜,双方争议已化解为由,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5元,减半收取5087.50元,由上诉人西盟永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坤
审判员  田田
审判员  史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