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甸县摆榔卫生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通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94672384D。
法定代表人:张天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武,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广涛,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施甸县摆榔卫生院。住所地:保山市施甸县摆榔乡摆榔村民委员会摆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224327239318。
法定代表人:张艳春,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施甸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2MB0N450905。
法定代表人:杨应忠,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甸县摆榔卫生院、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云05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1.施甸县卫生健康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0元;2.施甸县卫生健康局及施甸县摆榔卫生院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17997.51元;3.缴纳本院执行费43580元。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云05民初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兴伟
审判员  张晓刚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