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民初2603号之二
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片区碗窑路。
法定代表人:唐梓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茶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
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各自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家声振传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4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诺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