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坚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7868号 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南大道玫瑰湾一期11幢2**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80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5456元;2、判令原告为追索合法权益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坚磐建设公司因建设云南省小龙潭矿务局昆***酒店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材板,被告***为该项目采购负责人,负责与原告对接供货事宜。被告***本名***,但对外交往中使用名字为“***”,其微信号:×××XK,微信名称也为“***(板材大全)136××××4505”。原告对其本名为“***”一事此前并不知情。双方达成口头交易合约,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相应规格质量的货物,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按阶段向原告支付货款。到项目建设后期,被告开始出现违约行为,付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拖欠原告货款不付。2020年10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拖欠140800元货款未付,因此被告***以“***”名义向原告签出《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原告发现被告***本名为“***”后质问其为何以虚假名字给原告签署《欠条》,但***此后一直未回应原告质疑,也未归还任何款项。二被告未诚信按约付款、并且以虚假名字欺骗原告信任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额外的维权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本案原告并非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退还原告昆明金全顺木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