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28民初2775号
2021年7月1日,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以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租赁费281,533.786元;三、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6,306.76元;四、判决被告支付材料赔偿款14,4388.00元;五、诉讼费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起诉人的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起诉人提供的被告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范围内,故租赁合同中约定本院为管辖法院,应认定为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建军
书记员 吕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