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81执3035号
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526007.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660元,以上合计1543667.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年8月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送交本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交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同时不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瞿 浩 审判员  陈江宁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