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770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进,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诉被告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