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2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
被告:***,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骆和平,男,198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石桥镇。
第三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2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308412X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骆和平、***、吴有七、第三人云南金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印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红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红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叶红印负担。
审判员*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