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2民初641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片区颐明园一期秋实里8幢1**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芦篙箐村(云县新材料光伏产业园区内)。
负责人:**,任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云南。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