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元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div>
法定代表人:白树生,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哈尼族,系元阳县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科工作人员,住元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于2020年3月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本案需协调相关问题,延长审限六个月,随后变更本案承办人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98元,减半收取计17099元,由原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赫永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