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与某某、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住所地金平县公务员小区330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大道银河北庭首座商务中心8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0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仅将金水河镇***委会普耳中寨至火炭洞路面硬化工程的劳务、部分材料等分包给***负责,并未将工程的所有内容转包***负责。而涉案《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书》系建设单位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扶贫开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总包单位隆源金平分公司对整个工程造价的审定,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审定书》并不能作为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与***之间工程结算的依据。本案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和***之间尚未对***应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本案中,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和***对***应得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依据前述规定,应向***进行释明。一审未向***进行释明,审理程序存在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2530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云南隆源世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