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家庄市环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v>
法定代表人:杨林株。
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环路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0.0元,减半收取计2165.0元由美邦(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