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执180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69895802。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云南靖兴药业综合大厦1栋2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35476L。
法定代表人:陈锦如,执行董事。
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及质保金80139.60元及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1086元、执行费1102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查找函,但无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未果,未能实际拘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叶长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苏 源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亨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