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81民初1051号之二
原告衡水市宏鑫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将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360000元为限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账户打入360000元反担保金,并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向本院打入足额的反担保金,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冀1181民初1051号民事裁定对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玉山
法官助理 刘骐畅
书 记 员 郑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