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6民初4082号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18600427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舜柯社区钱湖公路56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2035476L,住所地云南省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云南靖兴药业综合大厦1栋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睿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