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街道办事处巨夫建筑施工队、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街道办事处巨夫建筑施工队。
住所: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水电六局**号楼*单元***号。
经营者刘凤君,男,汉族,1060年10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子进。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街道办事处巨夫建筑施工队与被执行人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昆民六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指定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执1405号执行案件指定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的相关案件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刘建伟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