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3民初1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593368。
法定代表人:徐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萍,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59464352G。
法定代表人:李加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忠,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润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雅萍,被告(反诉原告)建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周瑞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润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建福公司向润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4日所欠工程款10280081.4元;2.由建福公司向润源公司支付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180098.5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3.由建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款项暂计10460179.98元。后润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由建福公司向润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4日所欠工程款10365101.4元;2.由建福公司向润源公司支付从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的利息共计29997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建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款项暂计10665078.4元。事实和理由:建福公司让润源公司承建“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工程,双方于2017年9月9日签订了针对基础及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于2017年12月25日针对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对该项目工程款暂估2000万元并签订了“协议书”,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竣工结算以及工程产值与审定等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润源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认真履行合同,润源公司已经移交工程结算资料,但建福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12月4日,建福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10280081.4元。另建福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润源公司支付利息299977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并应支付本案全部诉讼、保全、保函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建福公司辩称,一、建福公司已支付润源公司工程款、垫付人工工资和材料费共计11776422.6元,应当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减;二、本案所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无法确定工程款金额,润源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三、润源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其承诺配合竣工验收及移交资料,导致本案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结算,是建福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根本原因,润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润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建福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移交编号为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一式四份;2.判令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移交编号为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一式四份;3.判令润源公司支付建福公司违约金3630000元(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按照10000元/天计算为:10000元/天×363天=363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润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于2017年9月9日签订编号为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并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四套,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建福公司还与张贤军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金额暂定为200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建福公司依约拨付了共计10419471元工程款,并代润源公司支付了人工工资、材料费共计1356951.6元。2018年10月17日,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案所涉工程在2018年11月10日初验,至2018年12月底终验,在此期间建福公司支付90万元工程款,则润源公司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涉案工程顺利达到竣工验收,但润源公司在2018年10月18日收到90万元工程款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配合竣工验收。2019年3月15日,建福公司与润源公司召开会议,确定了2019年3月19日为最后验收时间,约定了逾期验收需每延迟一天支付1万元罚款,但约定期限届满后,润源公司仍未履行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原告(反诉被告)润源公司辩称,一、润源公司已于2019年5月14日、2019年5月21日将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等材料移交建福公司,润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建福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强行撬锁进入由润源公司管理的未经竣工验收的涉案工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建福公司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行为;三、关于建福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润源公司在承诺书中承诺2018年12月底终验,后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对工程的初验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初验时间定在2019年3月29日的前一周,双方对承诺书约定的初验时间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本案证据显示润源公司已经提交了初验申请,且得到了建福公司的认可,润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罚款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建福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建福公司的反诉请求。
润源公司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及反驳对方的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欲证明双方针对项目基础及主体工程签订了合同及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欲证明双方针对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合同及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3.协议书,欲证明润源公司、建福公司对暂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约定;4.补充协议,欲证明润源公司、建福公司对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竣工结算及工程产值与审定进行了约定;5.资料移交单,欲证明润源公司已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建福公司,但建福公司却迟迟不付款;6.工程项目、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欲证明工程的结算金额;7.抵房协议、银行流水,欲证明建福公司的付款金额;8.工作联系函,欲证明在项目基本进入收尾阶段,消防施工滞后,严重影响施工进度;9.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欲证明润源公司在2019年1月10日前已经完成施工,工地断水,元谋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终止施工安全监督;10.建设工程预验收申请表,欲证明润源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已经提交了预验收(初验)申请表;11.移交手续,欲证明润源公司在预验收(初验)完成后,将预验收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建福公司的事实;12.收条清单,欲证明润源公司已经将相关的工程竣工材料(一式五份)移交给建福公司;13.建福建材城工地各工种电表度数,欲证明润源公司代建福公司支付消防、干挂、售楼部等工种的电费,以及在2018年12月7日润源公司已经完成项目施工并撤场;14.情况说明,欲证明建福公司暂扣润源公司抵房款的事实;15.房屋入住图片,欲证明案涉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事实。
经质证,建福公司对润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7、10、12、14、15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润源公司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双方已经明确移交资料是作为工作结算审计使用,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工程已结算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对证据6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提交,被告未参与也未签字,该证据从内容、形式和形成时间上看都无法证实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对证据8的三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不合法,润源公司不应持有此函,建福公司也未见过此函;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1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对证据13的三性均有异议。
建福公司针对其答辩理由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协议书、补充协议(2份),欲证明建福公司与润源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2017年9月9日,建福公司与张贤军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金额暂定为2000万元,工程款按实结算等事实;2.审计工程结算协议,欲证明润源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导致涉案工程无法竣工结算,直到2019年5月16日双方协商后同意将涉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事宜委托给云南尚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但至今未收到结论报告,建福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2份、收条7份、收据11份、转账明细1份、协议1份、情况说明1份、收条5份、借条2份、发票8张、收款证明2份、解除合同协议2份、发票2份、转款凭证1份、收条1份,欲证明建福公司共支付润源公司工程款11776422.6元,包括按合同约定拨付的10419471元工程款及代付工人工资、垫付材料费、润源公司给建福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款项合计1356951.6元;4.承诺书1份、关于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初验催促函2份、会议纪要1份、安全质量检查记录1份,欲证明润源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是导致工程至今未竣工结算,建福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根本原因;5.电子版施工图光盘,欲证明涉案工程施工设计的情况。
经质证,润源公司对建福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尚审公司的印章是后面加盖的,且并不是润源公司不配合竣工验收,是建福公司故意拖延验收时间,以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对证据3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2份、收条7份、收据11份、转账明细1份、协议1份、情况说明1份、收条5份、借条2份里除房屋抵2634471元工程款的金额有异议外,对建福公司已支付10419471元工程款中其他工程款予以认可。对证据3中的发票8张、收款证明2份、解除合同协议2份、发票2份、转款凭证1份、收条1份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建福公司代施工方赔偿空调机、材料款的凭证没有原件,没有润源公司签字认可,没有提交销售清单佐证。换锁费凭证是在工程未移交的情况下产生,建福公司在工程未移交的情况下,更换涉案工程门锁,损害了润源公司权益。2019年3月24日、2019年4月25日的收条不能证明存在代付的事实。解除合同协议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客户原因,并未指出是房屋质量问题。收条不能证明房屋已经认购,建福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其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于法无据;对证据4中的承诺书、会议纪要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中的关于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初验催促函、安全质量检查记录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更改了初验时间的实质原因是建福公司一直未组织外包工程的消防和门窗到场导致,并非润源公司的原因,润源公司至今未收到外包工程的全部资料,润源公司已在约定时间完成初验,涉案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润源公司已针对安全质量检查记录上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是质量问题;对证据5的三性均无异议。
经润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1份、关于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造价鉴定意见反馈表”的回复1份、鉴定费发票1份。
经质证,润源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关于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造价鉴定意见反馈表”的回复、鉴定费发票的三性均无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工程总价(安装工程含材料价)19068334.14元计算工程价款,鉴定费应由建福公司承担。
经质证,建福公司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关于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造价鉴定意见反馈表”的回复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在补充鉴定中仍未提供广联达软件中涉及到的材料价格,故建福公司无法确认鉴定的综合单价过高的原因,故鉴定结论不合理。对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费应由润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润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7、10、12、14、15,经建福公司质证对三性均无异,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9,经建福公司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双方庭审中均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本案所涉工程的总价款,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8能够证明监理单位向云南迪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对消防单位进场施工事项作出要求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1能够证明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移交资料的相关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3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建福公司提交的证据1、5,经润源公司质证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实双方曾达成审计协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经双方对账确认,双方均确认建福公司已支付润源公司的工程款为10286687元,故对此组证据中能予以印证的予以采信;证据4中的承诺书、会议纪要,经润源公司质证对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中的关于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初验催促函、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能够证明建福公司、监理单位向润源公司发出初验催促函件及对涉案工程的安全质量检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关于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造价鉴定意见反馈表”的回复、鉴定费发票,本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涉案工程造价情况及润源公司预交鉴定费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7年9月9日,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5,以下简称005号合同),建福公司将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的基础与主体工程发包给润源公司施工建设。2017年12月25日,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FFDC-建福建材城商业楼-006,以下简称006号合同),建福公司将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的装饰装修、水电安装、门窗工程(不包含消防及电梯工程)发包给润源公司施工建设。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均约定了计量范围:按发包方提供设计施工图全部内容,遇甲方分包的项目除外。并约定了结算补充说明:A、本工程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发生变更时,甲方对设计和乙方提交的技术方案审定后,乙方及时办理经济签证。B、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变更通知、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作为结算依据。合同还约定润源公司应向建福公司提交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4套。两份合同均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通用条款14.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3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润源公司于2017年9月9日进场施工。2018年10月17日,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出具承诺书,润源公司承诺其承建的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建设项目在2018年11月10日初验,至2018年12月底终验。工程完工后,2019年3月15日,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记载:“一、关于工程交工初验问题:1.初步定在2019年3月29日前一周内进行……如在此期间施工方未能提出初验申请,则每拖延一天处罚10000元/天的罚款……”润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提交经监理单位昆明东城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章的《建设工程预验收申请表》一份,载明:“施工单位意见: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内容,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验收资料核查齐全,验收组已成立,特申请预验收。”润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14日向建福公司移交了部分工程材料,建福公司在《移交手续》、《收条、清单》上签章确认其收到的具体材料。本案所涉工程在2019年4月完成初验,润源公司管理控制涉案工程至2019年4月27日,在双方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情况下,建福公司使用涉案工程并陆续向购买人交房。2019年5月16日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签订《审计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建福公司委托云南尚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承担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有关事宜,就润源公司报送的工程造价结算书进行审计,该协议还对审核费用的负担进行了约定。2019年5月21日,润源公司向建福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材料。但双方最终未能完成审核结算。涉案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委托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润源公司已完成的本案所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补正书1份、关于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元谋建福建材城商业楼项目造价鉴定意见反馈表”的回复1份,鉴定确认润源公司施工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7051804.16元,不含材料部分安装工程造价为971849.09元,含材料部分安装工程造价为2016529.98元。故润源公司已完成工程总价(安装工程含材料价格)为19068334.14元,已完成工程总价(安装工程不含材料价格)为18016305.03元。润源公司预交鉴定费150000元。经双方对账,双方均确认建福公司已支付润源公司的工程款为10286687元。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润源公司已完成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总价款是多少?二、建福公司尚欠润源公司多少工程款?应否支付润源公司工程欠款的利息及利息应如何计算?三、润源公司应否向建福公司移交005、0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四、润源公司应否向建福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及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的违约金3630000元?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润源公司与建福公司签订的005号合同、006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因双方当事人对润源公司已完成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进行结算,本院委托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润源公司已完成的本案所涉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建福公司是否将基坑土方开挖至筏板底部再移交润源公司施工以及水电、公厕项目、一楼电梯口及大厅地砖项目是否存在部分材料和项目属建福公司自己购买并自行施工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将建福公司主张自行购买的材料和自行施工的造价予以单独列示,鉴定确认润源公司施工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7051804.16元,不含材料部分安装工程造价为971849.09元,含材料部分安装工程造价为2016529.98元。故已完成工程总价(安装工程含材料价格)为19068334.14元,已完成工程总价(安装工程不含材料价格)为18016305.03元。本院认为,首先,鉴定机构云南建林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合本案现有证据、鉴定过程中工程量核对中双方达成的共识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润源公司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确认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7051804.16元的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使用,本院确认润源公司施工完成的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为17051804.16元。其次,建福公司认为水电、公厕项目、一楼电梯口及大厅地砖项目部分材料和项目属建福公司自己购买并自行施工,不应计算为润源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本院认为,005号合同已明确约定润源公司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基础与主体工程(不包含消防及电梯工程)。006号合同已明确约定润源公司承包范围为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门窗工程等(不包含消防及电梯工程)。合同并未约定由建福公司供材,上述争议的工程属合同约定由润源公司施工承包的范围,而建福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过变更,由此带来举不能的不利后果由建福公司承担,本院确认应以含材料部分安装工程造价2016529.98元作为润源公司施工完成安装工程造价。故润源公司实际施工完成工程总造价为19068334.14元。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建福公司已支付润源公司的工程款为10286687元,故建福公司还应支付润源公司工程款8781647元。润源公司主张还应支付其为建福公司垫付的消防、干挂、售楼部等工种的电费6663元,对此润源公司提交证据《建福建材城工地各工种电表度数》证实其主张,经审查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润源公司亦未提交其实际支付电费的凭证,对润源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润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欠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了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之规定,建福公司自2019年4月27日在双方未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情况下,使用涉案工程并陆续向购买人交房,故建福公司应自2019年4月27日起向润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此,本院支持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年利率4.35%计算8781647元工程款的利息,具体为:119310元(8781647元×年利率4.35%÷365年×114天)。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本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支持至8781647元款项付清之日。关于润源公司主张的保函费。原、被告双方对保函费未进行过明确约定,且保函费不属于润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三,本院认为,005、00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润源公司应向建福公司提交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4套,故建福公司主张润源公司向其移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有合同依据,建福公司的此项反诉主张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焦点四,本院认为,润源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向建福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11月10日完成涉案项目的初验。但双方又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涉案项目的初验时间形成了新的合意,即2019年3月29日前一周内进行,且确认在2019年3月29日前一周内润源公司未能提出初验申请,每拖延一天处罚10000元/天的罚款。而润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提交了《建设工程预验收申请表》,已在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初验申请,建福公司主张润源公司逾期竣工验收及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无事实依据,建福公司要求支付其违约金36300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81647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1193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8781647元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符合工程备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4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5790.47元,由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90.47元(已交),由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600元(未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920元,由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保全费5000元,由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未交)。鉴定费150000元,由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已交),由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未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