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大观路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593368。
法定代表人:徐子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君,女,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16302814N。
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柏宇,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未到庭)。
原审被告: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59464352G。
法定代表人:李加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跃华,元谋县老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柏宇、元谋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润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倪志敏
审 判 员 速 力
审 判 员 夏绍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