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21741161X1.
法定代表人:孙庆林,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会泽县。
委托代理人:肖勇,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326民初2443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包费及诉讼费1560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款26060元,剩余标的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1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以礼河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6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飞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