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4123号
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16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30506838。
委托诉讼代理:王英,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陈星烨,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第三人:郭燕,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隆昌县。
第三人:莫燮,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郭燕、莫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郭燕、莫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郭燕、莫燮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郭燕、莫燮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额,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49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4元退还原告云南天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肖 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