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5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汝贵,系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李静宇,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
被执行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社区环北三路金玉名园F9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昱进,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静宇、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云2625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94652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静宇、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94652元及利息,并缴纳执行费42417、诉讼费1932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文山市下沙坝小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文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属于本案借款的抵押物,被执行人李静宇名下有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室××层××号车位,面积26平方米,产权证号云(20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4号,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栋××单元××层××号房,面积为138.9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0)西山区不动产权第0××2号,前述被执行人李静宇名下的不动产因在文山市人民法院涉及案件已被查封。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文山市下沙坝小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文山市不动产权第0××3号】进行了查封、拍卖及变卖,通过两次拍卖及一次变卖,因无人竞买未成交,变卖流拍价为5568000元。截止2022年8月1日,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为4555221.27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2625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赖世发
审判员  崔庆庚
审判员  靳洪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