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监1号
原审原告: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雯,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30044A,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七花北路与文昌路交叉口木棉湾S9-2-2号。
法定代表人:何昱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言,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袁代红,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贵,系朋友关系,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文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82374052J,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七花北路与文昌路交叉口木棉湾S9-1-4号。
法定代表人:袁世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仕波,文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代红、文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云2625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孙晓玲
审判员  陆兴文
审判员  陶朝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