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226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799872773U。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马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雯,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被申请人:李静宇,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人,住文山市。
被申请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30044A。
法定代表人:何昱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
原告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静宇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马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静宇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元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向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