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6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教欢,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4日,汉族,居民,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同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经被上诉人同意,其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撤销***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2.00元,减半收取2726.00元,***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52.00元,减半收取2726.00元,***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