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与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032号
原告: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广福湘能商贸一条街A区7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0MA6MQCFY69。
经营者:于天喜。
委托代理人:***,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麦溪蓝龙寺后。
被告:***,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址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邬其宝的起诉,经审查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撤回对云南万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邬其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此款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已预交,此款已减半收取),由昆明度假区盛安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罗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